第十八条
有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不委派人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