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按照规定标准将筹备费用交至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业主大会的筹备。

筹备经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