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依法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应当对相关方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查询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