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