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无偿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计入公摊面积。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具体位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