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第十二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消防、监控、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等;(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依法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