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消防、监控、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依法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