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投诉或者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