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投诉或者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