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