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智能信包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智能信包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