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