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扣件人及时放行邮件、快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