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