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高等院校可以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师生提供快递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