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标明企业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规定,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快递运输车辆在运递快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时驳载快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