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
(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
(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