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住宅楼房信报箱、智能信包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邮政企业或者专业机构等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