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在农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快件场所。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村邮站提供便利或者志愿服务。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等。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