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智能信包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宅楼房进行改造、出新时,将信报箱升级为智能信包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