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二)截留、挪用财政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