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等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