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二)截留、挪用财政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