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和运输等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农业机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