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