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废回收。禁止出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禁止利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