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废回收。禁止出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桥、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禁止利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