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