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保证维修质量,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