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