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