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中村排水排污设施建设,实行道路硬底化改造,开展路灯覆盖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垃圾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指定垃圾临时堆放点,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对城中村内乱堆杂物、建筑材料,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城中村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