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大件垃圾投放点,或者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约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收集清运。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大件垃圾投放点地址、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相关服务企业的电话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路边、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