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