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