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结合当地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实际,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保护区,并明确保护区内的保护利用主体。划定的保护区可以根据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