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