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区域内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全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取水许可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