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焚烧垃圾;(二)使用毒药、炸药、电具等捕杀水生动物;(三)餐饮经营、野炊、露营;(四)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且不利于涵养水源的用材林;(五)其他可能造成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污染及破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