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保护区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焚烧垃圾;

(二)使用毒药、炸药、电具等捕杀水生动物;

(三)餐饮经营、野炊、露营;

(四)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且不利于涵养水源的用材林;

(五)其他可能造成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污染及破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