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