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每车次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