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有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监督管理等信息;
(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提供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及营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五)土地主管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等信息;
(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设立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林地保护利用等信息;
(八)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