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农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