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

提倡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