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各类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