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要求检修、维护和保养,造成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安全运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