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要求检修、维护和保养,造成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安全运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