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备。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人和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降低设施设备使用效果的原则进行恢复或者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