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