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未审查或者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加强对隐蔽工程、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以及施工过程的质量隐患等的检查、检测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