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豁免清单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采取措施降低径流系数、减少径流排放、控制径流污染。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